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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发布日期:2009-4-23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doc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doc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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