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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发布
发布日期:2010-1-18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以上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信息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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