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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可再生能源法明确电网对新能源发电收购责任
发布日期:2010-4-15    



作者:任冠军
今天上午,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解读了《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情况,此次修订更强调了规划的作用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明确了电网企业的义务。新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任东明表示,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与原法相比,主要有8处变化。新法更强调了规划的作用,要求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必须包括区域布局、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任东明认为,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电网企业为新能源发电的义务承担者。《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前虽然规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成为一句空话,特别是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夜间限制风能发电的情况。此次修订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保障”的措施之一是根据新能源发电的能力,明确规定电网企业收购电量的数额,防止电网以各种理由降低收购额度。

此外,这次修订还完善了新能源发电的成本分摊机制,如风电实行按照资源定价,太阳能发电在招标的基础上实施逐年降低的固定电价等。据了解,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已于今年4月1日其施行,相关的配套细则仍在制定过程中。

来源:网易财经
编辑:M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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